|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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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news.zsnet.com 2008年5月14日10:36 来源:中山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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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的规定,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为贯彻执行国家规定,我局决定于2008年6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边界长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施工单位加倍征收场界噪声超标排污费。现公告如下: 一、从6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申请建筑施工噪声临时排放许可证的,须在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试行)》时注明东南西北四个场界的长度。其中一个场界长度超过100米的,加倍征收场界噪声超标排污费。 二、对于施工单位拒报、谎报场界长度和施工时间的行为,我局将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缴其排污费。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8858194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中山日报 2008-05-14 A2 作者: 本文字数: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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