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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法》“五一”实施--行人违法自担损失最高可达90%

http://news.zsnet.com  2008年5月6日10:36  来源:中山日报
      对于一直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通法》)第76条的修改(本报2007年10月26日A7版曾整版报道))终于有了结果,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5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机动车和行人将按照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
    ■修改焦点:第76条
    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有关人士认为,这条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理念,但该条中明显对机动车不利的条款,引起了很大争议。
    而从5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则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这样的争议,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社会反应:拍手称好
    许多拥有小汽车的市民对这条条款的修改纷纷表示赞同,他们认为修改后对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都一样公平,“毕竟有时候还是有个别人横穿马路、闯红灯,会引来一些矛盾和争执。”
    有法律人士认为,新法的实施,在很大层面上改变了诉讼地位的矛盾问题,“交通事故的诉讼本质为侵权之诉,但保险公司在诉讼地位上比较尴尬”,既有与车主之间的合同关系,又有与受害者之间的侵权关系。“这样的改变,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同时保障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权和追诉权”。
    “而作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弱势一方的行人,作为受害者,可以有效保障自己在第一时间得到抢救和费用的支持”,由于该法明确指出了强制险在全国范围的运用和实行,所以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第一时间进行理赔。
    ■新法影响:对中山影响小
    据介绍,2006年5月1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施行,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因此,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保险公司以及法律专家,都表示新法对于广东省来说,“影响很小”。 
 

来源:中山日报 2008-05-06 B4  作者:记者 江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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