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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鱼干半小时后食物中毒?

http://news.zsnet.com  2008年3月25日9:43  来源:中山日报


陈丹画

 

   生活离不开衣食住行;衣食住行,就包括各种消费行为。翻开消委会的投诉记录表,我们知道,一年当中总有消费者“花钱买气受”。从今天起,本报推出“天天3·15”栏目,通过分析消费案例,告知您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消费陷阱,以及遭遇不平消费时应如何维权。

■案件回放:10天后投诉,维权迟到
    去年10月11日,消委会小榄分会接到消费者熊女士投诉,称其于10月1日下午6点,在小榄某购物广场买了一包鱼干,回家食用半小时左右后,出现头晕、腹泻、呼吸困难、呕吐、四肢抽筋等症状,7点10分到附近诊所就诊。医生诊断是急性肠胃炎,可能由食物中毒引起。
    熊女士与经营者协商未果,最后以吃了经营者出售的鱼干中毒为由提起申诉,要求经营者刘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共人民币2000元。
    经消委会小榄分会调查了解,经销鱼干的刘某,当天有若干鱼干售出。除了熊女士,无人反映,故刘某认为不可能是他卖出的鱼干所引起。因熊女士没有及时投诉(投诉时间距事发日已过10日)也没有报卫生监督部门以致无法收集有关证据,无法提供关键的鉴定报告证明是食用了鱼干引起食物中毒,结果致其受到的损失得不到足额的赔偿,经调解后,经营者刘某愿意给消费者500元的慰问金予以和解。

■案例分析:未保留剩余食物等物证
    消委会工作人员说,由于食物中毒具有突发性和危害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感到不适时并不会第一时间意识到是食物中毒,到病发时更顾不上保存证据,甚至把剩余物倒掉,没有及时保存证据或报案,这往往是食物中毒案件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的原因。
    消委会顾问律师郑万臻分析说,对消费侵权的认定要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经营者的行为有违法性(如出售有卫生问题的食物,购物小票只证明买卖关系,未能证明食物状况);消费者确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不适呕吐,现有医疗记录佐证);经营者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与经营者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第四点在认定上是设有证据支持。即消费者的不适呕吐是否由经营者所售食物所致。证据链上缺失了这一环,无法将维权指针明确指向经营者。简言之:现状是:熊女士有不适状况已确定,熊女士有向刘某购鱼干已确定,但熊女士的不适原因是否唯一指向源自刘某的鱼干未确定。因此,当初若有保留检材(例如鱼干残余及呕吐物)再进一步作卫生或医学化验,或许可以补全证据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相关规定,举证方应负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和损害事实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对照本案案情,消费者熊女士应该提交购物票据、医疗记录,医药费票据,误工费证明和剩余物、呕吐物的鉴定报告以证明所买的鱼干与食物中毒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提醒: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碰到类似熊女士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将剩余物和呕吐物送到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最大限度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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