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的哥遇害赔偿责任起争议--死者家属和出租车公司各执一词,法院一审认定死者死亡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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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news.zsnet.com 2008年10月7日14:29 来源:中山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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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夜班的士司机遭劫杀 事情要从2001年12月说起,当时,出租车车主肖某与我市一家出租车公司签订《汽车挂靠营运管理协议》,双方约定肖某将该出租车挂靠于出租车公司名下运营,出租车公司每月收取300至400元挂靠管理费。 肖某与出租车公司在协议中确认双方不存在雇用或聘用的劳动关系,肖某是作为个体经营者挂靠出租车公司进行经营,社会保险由肖某自行承担办理。 2006年5月,杨某就从肖某手中租来了这辆出租车。他们签订了《租车协议》,约定杨某每月给肖某3000元租车费,还说好“双方不存在雇用或聘用的劳动关系”,“双方与挂靠的出租车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还为杨某办理了从业资格证。不幸的是,2007年12月,杨某载客行至土瓜岭路段遭劫杀。
■判决结果:一审认定死者工伤死亡 在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后,杨某妻子向出租车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她认为,丈夫虽未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以出租车公司员工的名义对外运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丈夫遭劫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杨某的死应认定为工伤。 出租车公司认为,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雇用或聘用的劳动关系,并确认肖某、杨某的一切社会保险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另外,杨某的死亡并非工伤,其死亡损害赔偿责任应自行承担。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取证,作出了认定杨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的裁决。出租车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决定。出租车公司仍不服,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而市法院同样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判决。
■律师说法
出租车企业应转变经营模式
我市某律师所见习律师谢楚宁说,我市现行《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禁止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在经营权期限内实行挂靠经营、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第20条更明确规定,"出租小汽车驾驶员必须是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的员工等。但基于出租车行业的行业特点及行业历史使然,我市出租车企业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往往签订类似上述案例的承包协议或租车协议以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非订立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 他认为,从我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见,政府部门倾向于将出租车企业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规范为劳动关系,其双方关系应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因此,我市出租车企业应当按照我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转变经营模式,与出租车司机建立劳动关系,并根据法律规定为出租车司机购买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届时,类似本案的工伤认定争议将迎刃而解,出租车企业的工伤赔偿风险也将得到有效分散。 杨某租来一辆出租车当起夜班司机,本想以此挣钱帮补家用,不想却搭上了自己的性命。他遇难后,妻子向我市某出租车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来源:中山日报 2008-10-07 B2 作者:记者 江泽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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