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额3亿元以下官司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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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news.zsnet.com 2008年3月28日9:49 来源:中山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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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我市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标准大幅提高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通知要求,我市两级法院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新标准大幅提高了两级法院受案标准,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由500万元以下提高至3000万元以下,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由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提高至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 据介绍,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如下:中山市基层人民法院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中山市辖区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中山市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受以上级别管辖标准的限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可以在受理后指定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决定由其审理;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和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仍执行现行的管辖规定。
作者:记者江泽丰 通讯员 苏庆添 李志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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