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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记者从一家律师事务所获悉,1989年香港小姐冠军陈法蓉曾为广东一家服装公司做形象代言人,因怀疑该公司在广告合同期满后仍使用其肖像,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45万元,该案已于3月6日在中山立案,将于近日开庭。
据原告代理律师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介绍,陈法蓉与广东XX织造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6月5日签订了一份《广告合约》,约定被告在合约期内,可使用陈法蓉拍摄的“浪姿牌内衣裤”之保暖内衣系列平面广告,合约期限自2004年9月25日至2006年9月25日止。但事后原告发现,被告不仅利用其肖像作(保暖)内衣系列的广告,连丝袜、棉袜产品也全部用上了原告的肖像,而且合约期满后到现在,被告在未与原告续约的情况下,继续大量使用该广告及肖像作为被告所有产品的宣传。
被告非法大量使用原告肖像作为其产品的宣传,在所有浪姿牌产品的外包装上,都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使原告失去了和其他相关广告客户签约的机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陈法蓉现向该公司索赔45万元,包括37.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及2.5万元的律师费与调查费。 |